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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商标的使用

2011-12-29 19:18来源: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如果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就可能被撤销。所以,商标的使用在商标的法律保护中具有重要意义。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 商标的使用是指以经营为目的,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用于服务或者与服务有关的物件上;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足以使相关公众认其为区别该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的实际使用。
商标的实际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及被许可人,在经营活动中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行为,这是通常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商标的法律使用是针对注册商标而言的,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使其已经注册的商标达到法定条件的“使用”标准的行为。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所以,商标的法律使用包括商标的实际使用和“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等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商标的法律使用除实际使用外,通常还包括下列情形:对商标进行大规模的广告宣传是使用该商标,如在报纸、杂志、电视、广告等各种广告媒体上进行商业宣传;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以被许可人的使用也视为该商标的使用。
商标所有人不可控制的经济或法律原因而导致的不使用,可以作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如:政府在3年中由于某些原因不允许进出口某种商品,企业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或者因为不可抗力停止使用的均应视为是“有正当理由”而没有使用。被申请商标的异议和异议复审期间由于权利未定而导致的不使用,同样可以视为该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在这些场合,都不是商标注册人自己不用,而是其他原因阻止了注册人的正常使用。这些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属于商标所有人不能控制的不可抗力。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当事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是不能作为商标法第44条撤销注册商标理由的。

  我国启动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工程研发工作
作为新闻出版总署四大数字出版工程之一,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工程的研发工作7月25日在北京启动。这标志着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工程从筹备阶段正式进入到全面研发建设阶段。
据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工程总体组组长、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院长郝振省介绍,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工程是列入《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重大科技专项。
该工程主要针对数字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水平滞后、产业模式不合理以及技术易用性较差等问题,研究制定一套数字版权保护标准体系和一系列工程标准与接口规范,突破数字内容出版、分发、传播、消费过程中的六项数字版权保护关键基础技术和核心应用技术,开发八大数字版权保护应用系统与技术支撑平台,针对目前和未来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形态,开展五类数字版权保护技术集成应用示范,最终在工程技术成果的基础上,构建一个数字版权保护管理与服务平台并开展运行示范。
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围绕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产的有效融合,通过加强专利权质押登记管理,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探索创新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信贷模式,有效推动知识产权投融资工作,有力地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目前,已在全国近20个地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投融资服务试点及创建国家知识产权投融资综合试验区等不同层次的试点工作。2010年,试点地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余额逾30亿元,扶持中小企业近400家。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登记连续五年保持高速增长,质押金额年均增长近70%。
百度向音著协缴纳版权费
遭受了一轮又一轮的舆论轰炸和维权行动后,百度在音乐正版化路上正在前行。3月底,百度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牵手”;5月,百度推出正版音乐平台ting;7月,百度又与环球、华纳、索尼三大唱片公司达成合作,购买其版权。百度向音著协缴纳版权费。
文化部:中国北京文化产权交易所预计年内挂牌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巡视员李小磊24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说,由文化部联合北京市政府共同筹建的国家级文化产权交易平台———中国北京文化产权交易所正在审批中,预计今年内挂牌。交易所将指向特定人群,不从事证券化交易业务。
“幸福之城”被珠海抢注 十年内他城市不能使用
“幸福之城”,珠海将“独享”十年!近日,“幸福之城”作为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正式授予珠海旅游业界,未来十年珠海可以通过此商标推广幸福珠海城市形象和相关旅游资源,项目涵盖观光旅游、旅游预订、汽车出租等9项。“幸福之城”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是:观光旅游;旅行陪伴;安排游艇旅游;安排游览;旅行社(不包括预订旅馆);导游;旅游预订;预订座位(机票、车票、船票);汽车出租等。商标注册有效期从2011年1月14日开始到2021年1月13日,共10年。
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孙成律师表示,一般作为城市注册的商标,都必定代表该城市鲜明的城市特质,如南京“博爱之都”、香港“动感之都”、巴黎“优雅之都”等等,这城市“标签”早已超出“美誉”的意义,成为鲜明的城市形象,并作为城市对外宣传的“利器”。
  珠海是否具有“幸福之城”的城市特质也许是见仁见智,但“幸福之城”不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所以注册是有效的,在它商标涵盖范围之内的权益就会被保护,其他城市在这些方面如用“幸福之城”宣传推广就属侵权。当然商标规定范围之外,其他城市照样可以宣传“幸福之城”。另外,最终是否侵权还要看宣传具体形式和特定的意境,以及是否给商标拥有者带来直接经济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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