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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网购维权 改善消费环境

2011-12-29 19:17来源: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消费模式。曾经制约电子商务普及应用的信息基础设施、物流配送、电子支付等因素已经得到极大改善。
  但是,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同时,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正常的网络购物秩序,妨害企业竞争力和创新积极性。
  网购引发的知识产权,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

商务部:
规范服务 诚信经营

  1月31日,打击网购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商品座谈会召开。交流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相关工作情况,并邀请部分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共同签发“规范服务、诚信经营”倡议书。
  4月,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知识产权局等九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严厉打击网络购物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加大网上巡查力度,查办一批重点案件,建立办案责任制,落实到人,限时办结。 

调查显示:
很多网店在侵犯
他人的知识产权

  据了解,网店每年都在数以万计地被查封,究其原因无非就是假冒伪劣、非法炒作、诚信经营及知识产权侵权等诸多方面的因素。目前,网上购物已成为12315的投诉热点 网店自贴名牌商标被曝光的现象屡见不鲜。
  网上售假的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仍在千方百计地打着知识产权的擦边球。如今,互联网上的网店可谓多如牛毛,数不胜数,很多网站为了增加点击量,提高自身知名度,对在自己旗下建立的网站,注册门槛低,申请手续简便,经营管理不严,加之网店店主的虚拟、经营地址的不确定,购物网站的管理者收到消费者对旗下网店的投诉或举报后,置若罔闻或处理松懈,亦变相增强了不法分子在网上骗人的嚣张气焰。消费者:
网购维权遭遇“四重山”  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由民间自发成立的“网络打假团”也如火如荼地发展,一时间在网络上形成了“全民打假”的热潮。
  专家分析认为,对成为假货“集散地”的网络,维权却要历经举证难、起诉难、诉讼难、获赔难这“四重山”。
  举证难,难在证据的收集、保全和认定困难。“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谁主张,谁举证’,网购维权往往需要公证购买假货的过程。”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何敏说,举证不仅难,还相当昂贵,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消费者维权的道路。
  起诉难,也在于网络交易的“异地性”和购物平台对企业相对比较“袒护”的现状,导致难以找到责任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孙颖这样认为。
  诉讼难,在于法律规制与监管漏洞中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何敏认为,当新技术发展得非常迅速的时候,规范和标准的制定就出现了一定的滞后性,“在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之前,监管上就形成了一定的司法真空,变得‘无法可依’。”
  获赔难,则难在消费者和企业在整个法律流程中“付出多,收获少”。专家分析指出,受侵害方起诉的过程繁琐,时间长,得到的回报却往往不大,因而使不少受侵害者无奈放弃维权。

律师观点:
网购引发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为帮助外界对央视再度曝光淘宝网纵容售假报道进行深度解读,也为使更多品牌企业利用好法律武器维护好自身知识产权、名誉权等合法权利,有着处理多起涉及淘宝网上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国内资深知识产权领域专家、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高级研究员罗云律师,特发布点评《律师观点:网购引发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文。
  
  一、网购知识产权侵权三大类型
  通过对大量网络购物的涉及法律纠纷的案例监测研究,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现:网购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主要有以下三大类型,分别是:著作权侵权、专利侵权、商标侵权。
  (一)著作权侵权。
  ●表现形式:主要表现形式为通过网络销售侵犯著作权的作品。
  ●法条链接:“避风港原则”。《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典型案例:如刚刚宣判的知钱公司诉王超、淘宝网侵犯著作权案,法院最终判定淘宝网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前不久的“盛大炮轰百度”事件。
  (二)专利侵权。
  ●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通过互联网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商品。
  ●法条链接:《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典型案例:有数据显示,在阿里巴巴B2B交易平台上,60%以上的知识产权投诉涉及专利权;在淘宝网上,每天接到的两万条左右知识产权投诉,其中10%到20%涉及专利权。
  (三)商标侵权。
  ●表现形式:主要表现情形为,在互联网上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法条链接:《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二、网购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
  对于网购中的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主要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其责任进行判定,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可见,网络服务提供者负严格责任且须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即要求网络服务供应商在知道侵权或违法行为发生时承担阻止义务外,还需要承担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在合理注意的范围内,履行审核监控义务。
  实践中,法院根据具体侵权行为的表现,综合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范围。
  三、网购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一)加强网络购物平台监管。
  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确保经营者身份信息真实、准确、可追溯,在网络交易平台建立内部监管系统。
  (二)加强网络购物交易主体监管。
  新闻出版部门加大对网上销售侵犯著作权产品的打击力度。人民银行加强对银行和支付机构的指导,对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银行和支付机构依法协助公安机关采取冻结账户、全部或部分停止为其办理结算业务等措施。
  (三)建立交易商品准入制度。
  工商部门应当要求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建立商品与服务信息的检查监控制度,建立著作权登记、商标权利证书及专利权证书审查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四)加强消费引导。
  大力倡导品牌消费、绿色环保、健康安全的消费理念,将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深入于消费者的日常消费中,引导消费者自觉保护知识产权,抵制侵权商品。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
  相关部门应大力宣传加强网络购物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措施和成效,及时报道知识产权维权的进展和成果。
  对知识产权的维护,不是体现在查处多少盗版或多少假商标,而是让对知识产权的尊重成为一种信仰,约束着网络经营者,规范着网络购物经营秩序。
  除此外,我们还建议要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并建立网络购物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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