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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别忽视了你的商业秘密

2011-12-29 19:12来源:
引言:

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在逐渐完善,但同时也要求企业对商业秘密的认识要逐步提高。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是什么,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来保护?本期陕西西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将就此话题,告诉企业在现实中如何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

签订合同合理制定保密及竞业禁止条款

保密及竞业禁止条款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防止员工泄密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也是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时所必须要考虑和解决的重要问题。对此,保密及竞业禁止条款就必须妥善制定。

1.保密、竞业禁止条款的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第一,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或竞业禁止条款;

第二,在公司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

第三,签订正式的保密合同或竞业禁止协议。

对此,企业可以根据岗位及涉密程度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条款形式,对于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人员,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正式的保密合同及竞业禁止协议,而对于其他不直接接触企业信息的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加入相应的保密义务条款即可。

2.商业秘密范围应当明确具体。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要防止员工泄密,就得先确定企业的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将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具体信息范畴列于保密合同或竞业禁止协议之中,以给企业的信息确定一个商业秘密范围。

3.禁业限制规定应合理适中。限制的内容,必须针对与职工所任职企业同类的业务;限制对象,竞业限制的对象应当是知晓本单位商业、技术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而不是企业所有员工。竞业限制条款如果适用面太广,将使得企业所有员工或在多数员工不能到相关竞争单位去工作,这无疑是对竞业限制条款的滥用,会导致劳动者择业权的丧失以及不合理地限制市场经济下应有的人才竞争。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的对象,一般来说,这些岗位包括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研究开发技术人员、关键岗位上技术工人以及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等对企业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总之,应依单位具体情况及员工所在岗位性质而定。限制时间,不能超过职工离职后的三年。

4.保密及补偿费用应当具体明确。保密及竞业禁止补偿费用直接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在制定保密及竞业禁止条款时,应当明确两种费用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等。受竞业限制条款限制的人员应当获得较为合理的经济补偿金。由于竞业限制条款的限制,劳动者在择业上必然会有较大的经济损失,因而企业就限制员工就业应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补偿数额可由双方协商,补偿费的标准根据员工接触商业秘密的程度与上年度该员工的总报酬来确定,一般以该员工离开企业上一个年度从公司获得的报酬总额的1/2到2/3为宜。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支付时间可以在员工在职期间支付或者在离职时一次性支付。

5.违约责任应明确合理。违约责任是企业牵制、限制职工违约行为的一件有利法宝。许多企业都会在自己的劳动合同中着重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但是违约责任必须明确、合理。对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违约金或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予以明确。

6.对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等重要规章制度,应当及时予以告知。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员工保密制度是企业制约、管理员工,防止员工泄密的重要制度保障,是企业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的重要证据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然而,目前许多企业并没有充分认识到,在劳动合同签订时企业规章制度的告知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一些企业“如获珍宝”的将重要规章制度存放在企业的档案间、文库内,或硬生生的将其悬挂在办公室或生产车间里,视同告知(公示)。如此,一旦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一方面员工很可能会借不清楚企业规章制度来逃避自己的保密义务。另一方面企业在以这些规章制度来证明员工违反约定或侵权时,又因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证实企业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或员工已知悉其内容,而使企业陷入被动局面。这样一来,企业精心设计的规章制度将如同废纸一堆。所以,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应当切实的履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员工保密制度等重要规章制度的告知义务。

终止、解除合同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应举措

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是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商业秘密流失现象最严重的一个阶段,可以说,做好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中保密工作,防止员工泄密意义重大。对此应当做好以下两点:

1.完善商业秘密文件、资料、财物的交接手续。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必定涉及工作的交接,其中就包括商业秘密信息的移交。当劳动合同即将终止或涉密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先行准备好交接工作,根据事先对本岗位所涉及所有涉密信息进行清理、审查、统计的结果,要求涉密人员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的一段时间必须归还所统计出的属于企业的一切文件、资料、财物。只有在企业出具书面的“交接确认书”,确认已收到员工所移交文件、资料、财物,并由涉密员工出具书面的“交接承诺书”,承诺已全部、完好的移交了企业所属的一切文件、资料、财物,承诺必定按照保密合同或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遵守竞业规定后,交接工作才算完结。

2.做好保密的辅助工作。完善商业秘密文件、资料、财物的交接手续,是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时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是除此之外,还必须做好保密的辅助工作。对于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前,还未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重要涉密人员,企业应当及时与其补签。对于重要涉密人员,企业应当要求其留下一定的联系方式,并出具书面承诺书,保证今后另谋职业时不违反竞业禁止的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间与企业保持应有的联系,否则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做好了保密辅助工作,不仅可有效防止离职员工的私自泄密,更可以威慑涉密员工离职后的竞业行为,使其投鼠忌器。从而达到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防止员工泄密的主要目的。

(本版稿件由本刊记者王晶采编)

商业秘密是指尚不为公众所知悉又能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作为一种有价值的商业财产,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和人才流动愈来愈频繁,保护商业秘密是许多企业面临的难题,因为商业秘密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侵害商业秘密的损失在许多情况下,是无法量化的。

商业秘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高度重视,这是因为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使企业获得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以此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也正因为如此,商业秘密常常成为不法之人猎取的目标,成为被侵害的对象。有些企业因此而失去竞争优势,面临停产、歇业;更有甚者,有些企业因此而破产倒闭。因此,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就成为一个企业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

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逐渐增强,但是,要使商业秘密得到更好的保护,最好的做法还是申请专利,一旦申请成功,他人以任何方式使用该专利,都要付费,否则就是侵权。而商业秘密有保护真空,别人经合法途径获得产品,通过独立解剖研究,发现其中的技术秘密,就可以自行运用,这不算侵权。在开放与竞争的市场中,保护商业秘密也就是保护企业的“饭碗”,看好自己的“饭碗”才有发展的余地,提高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不是一朝一夕的功夫,企业切莫栽跟头之后才开始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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