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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解读(下)

2011-12-29 19:11来源:

【新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解释】新专利法提出了“现有技术”的概念,即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使专利授权条件由“相对新颖性标准”提高为国际通行的“绝对新颖性标准”。新专利法修改之前,一些在国外已经被公开使用或者已经有相应的产品出售,因为在我国还没有公开使用或者没有相应的产品出售,就可以申请专利,这既不利于激励自主创新,也妨碍了公众的合法权益和企业间的公平竞争。采取绝对新颖性标准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国专利水平,而且对社会公众而言更加公平,因为该条款制止了将国外的已知技术拿来当做自己的专利垄断,而并没有妨碍国内所有生产商对先进技术的仿造,因而对促进市场的开放竞争更为有利。但该条款的修改将导致企业申请专利的技术难度更大。

  

  【新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解释】新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将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改为两个层次的标准,类似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标准和“创造性”标准。除此之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还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没有抵触申请。旧法只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判断上使用“抵触申请”的标准,新专利法将之引到了外观设计中来了。(2)不存在权利冲突。“在先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新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解释】新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增加了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把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例如平面包装袋、瓶贴、标贴等用于装入被销售的商品或者用于附着在其他产品之上、不单独向消费者出售的二维印刷品)列为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因为这种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主要依靠《商标法》来调节。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床单、窗帘、布匹等纺织品不在被排除的范围之内。

  

  【新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解释】增加“简要说明”将作为外观设计必要的申请文件,其和发明、实用新型的说明书一样将对保护范围起到解释作用。在“简要说明”中必须写明产品名称、产品用途和设计要点。

  

  【新法】第三十一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解释】新专利法规定了关联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允许申请人就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以充分保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的正当权益。

  

  【新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解释】与旧专利法相比,新专利法首先允许个人在具备实施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强制许可;其次,新专利法明确了可以申请强制许可的两个条件,具备其一即可。

  

  【新法】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解释】所谓强制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下做出的,允许具备条件的单位、个人实施他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许可。

  

  【新法】新增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解释】新专利法增加了外观设计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同时明确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主要作用在于供受案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判断相关专利权的稳定性,以决定是否由于被控侵权人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而中止相关程序。

  

  【新法】新增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解释】本条规定了一种专利侵权的抗辩制度,可防止恶意利用现有技术申请专利以阻碍现有技术实施,帮助现有技术实施人及时从专利侵权纠纷中摆脱出来。根据新法规定,在诉讼中,一旦认定抗辩成立,现有技术实施人无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请求,法院可直接判定其不侵权。

  

  【新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新专利法明显加大了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力度,即罚款数额的上限从违法所得的三倍提高到四倍,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数额的上限从原来的5万元提高到20万元。

  

  【新法】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解释】由于侵权成本较低,市场上各类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新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将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必要调整后上升为法律,更加具体地规定了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方式。司法诉讼中,即便出现权利者的损失、侵权者的违法所得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情况,法庭将仍可最终裁定一个法定赔偿金额,其上限原先是50万元,新专利法将其上升到100万元。第六十五条同时明确将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一般包括调查取证费用合理的律师费)列入赔偿范围,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解释】本条第(一)项在“专利权用尽”的多项行为中增加了“进口”行为,表明“平行进口”不再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将会有一部分专利产品通过国际贸易的形式进入到中国市场,而专利权人不能在中国对其要求权利,这样将增加进口商、国内其他企业的生存发展空间,而减少专利权人和国内被许可企业的赢利可能。换句话说,如果国内某企业在需要使用、制造或销售某专利产品时无法就专利许可达成一致,允许专利产品平行进口将为其提供使用专利产品的另一个渠道,有效的防止专利权人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同时,允许平行进口行为使我国在必要时可从国外进口我国不能制造或者制作能力不足的专利,这有利于解决我国的公告健康问题。

  本条第(五)项规定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而发生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国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完全可以在药品或医疗器械的有效专利保护期限届满之前,进行药品或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和申请生产许可,做好上市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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