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境内企业外汇资金管理准入门槛
为进一步降低境内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门槛,明确境内外币资金池业务运营方式,规范和健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法规,推进外汇管理法规的清理和修订工作,外汇局拟定了《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银行、企业等意见,《规定》于2009年10月12日发布,并于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规定》的实施将使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更加规范化、系统化,符合当前经济形势发展,有利于境内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增强竞争优势,同时,有利于推动银企合作、业务创新,加快我国金融服务业与国际运作接轨。
深交所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15日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自即日起施行。
《规范运作指引》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及选聘任免,履行公平信息披露义务,管好用好募集资金,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创业板公司出现的超募资金现象,《规范运作指引》规定:超募资金应同样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而且应当投资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公司最晚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做出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对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上市公司的公告同时披露。
《规范运作指引》中,对保证创业板上市公司保持持续的核心竞争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防范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的重大风险、为规范特定对象的采访和调研,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合伙制企业可开户证监会为创投企业想退路
随着创业板正式推出的临近,创投界人士迎来了“曙光”。据10月13日证监会消息,拟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有关消息显示,证监会拟对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修改,使合伙制企业可以依法开户。在创业板即将开闸之际,国内合伙制创投不能开设股东账户的“心病”终于将得到解决。
修改条款包括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法履行职责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以及在第十九条增加了“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市场分析人士表示,第二项条款的修改意味着允许中国合伙制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开设证券账户,扩大了可开户投资者范围。 |